作者:弗朗茨•約瑟夫•派納 譯者:劉飛
摘要: 行政法式法辦事于憲法中的基礎性規則,同時擔當有完成行政效力的效能。聯邦立法者最後所尋求的目的是制訂一部同一的行政法式法,即以一部同一的法令春聯邦、各州以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式作出規則。但是從立法成果下去說,立法者的上述目的并未告竣,聯邦行政法式法僅僅完成了行政法式的部門法典化,其最基礎的緣由在于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動方法是多種多樣的,無法對之作出同一完全的規則。聯邦行政法式法實行至今已有近40年之久,在此時代很多詳細題目都曾經被行政法院所處理。實行中在兩類案件中曾呈現了艱苦,其一是所謂混雜合同的法令性質題目,其二是關于闡明來由的規則與來由的遲延。此外,在特定範疇中也構成了一些新的包括有法式性規范的法令。假如可以參照德國已有的其他法典,對法式性法令停止整合,可以防止呈現較年夜的法令分化,也可以肅清很多重復規范,但這一做法能否可以完成倒是值得猜忌的。
要害詞: 行政法式,法典化,基礎法
一、構成:基點
(一)基礎法上的規則
聯邦德國的行政構造極端復雜,此中最為主要的緣由在于國度由聯邦與16個州構成,且各州都具有國度的性質。是以,全國共有17個自成系統的行政體系。與此同時,行政機關的品種之多是難以計數的。由于行政構造的復雜性,基于這一構造所構成的憲法具有劃一水平的復雜性。行政法式法與基礎法的關系是附屬于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作為行政法的一個主要構成部門,行政法式法也是包養 “詳細化了的憲法(konkretisiertes Verfas-sungsrecht)”。[1]對行政法式法的說明和實用必需在憲律例定的框架內停止,并取決于憲法所斷定的立法思惟。換言之,聯邦與各州憲法的基礎規范對于行政法式法中的規范所起到的是決議性的感化,而行政法式法中的規則絕對于憲律例范來說起到的是辦事性的效能。凡是以為,憲法關于行政法式的基礎性規則重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憲法性的基礎準繩和軌制
基礎法中規包養 則的主要準繩與軌制有:尊敬與維護人的莊嚴、法治國準繩、社會福利國度準繩、國民在法令眼前同等準繩、平易近主準繩、權利分立準繩、行政有用與效力準繩、對基礎權力的有用維護準繩以及保證法定接濟道路準繩等。若何對行政法式停止設定與規范才幹完成這些準繩,立法者應為此而設定哪些規定(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自行斷定這些規定)以及在何種規范強度上設置這些規定,都是立法時應該斟酌的對行政法式的準繩性規則。此中,對于行政法式來說尤其主要的是法治國準繩,該準繩斷定了行政符合法規性準繩、保衛權力準繩、法令平安準繩與信賴維護準繩,這些準繩均應外行政法式法中得以表現。
2.經由過程法式對基礎權力停止維護
憲法對國民基礎權力的規則可以年夜體分為實體的基礎權力與法式的基礎權力。通說以為,憲法對于這兩種基礎權力的維護都直接感化于行政法式法。在對基礎權力停止維護上,立法者應自行斷定行政法式的內在的事務、構成、說明和實用以及其范圍和水平。就行政法式來說,不只由行政機關作出的決議應當與基礎權力的規則相和諧,並且行政機關作出決議所實用的法式也應被設置為是可以或許順應于基礎權力所供給的有用維護的請求的。[2]
3.憲法上的法式保證
盡管憲法對行政法式法有上述兩方面的影響,直接經由過程憲法斷定的對行政法式的請求僅局限于基于憲法基礎準繩以及對基礎權力停止維護所需要的一些基礎性請求。假如行政法式法以及其他律例對行政法式的規則不在這些所謂的基礎性請求的范圍之內,則其并非為憲法所供給的法式保證。在后一種情形下,立法者可以自行斷定法式性規范。
但是,辦事于憲法中的上述基礎性規則,卻并不是行政法式法的獨一目的。除此之外,行政法式法還擔當有完成行政效力的效能。為完成憲法中的基礎性規則,必定請求法式的設置盡能夠正式與嚴厲;而表現行政上的效力請求,又指向于法式的簡略與“情勢不受拘束”。行政法式法若何應對這兩包養 方面臨于法式設置的分歧請求,似乎是一個永遠無法得出適當結論的論題,學界經常稱之為行政法式法對于基礎權力維護與行政效力之間嚴重關系的和諧感化。[3]
由于行政機構的復雜水平,同時也由于行政法式法所處的上述嚴重關系,外行政法式法出臺之前,有關行政法式的詳細規范構成了很是復雜的規范內在的事務。[4]在聯邦行政法式法出臺之前,有關行政法式的規范重要觸及以下內在的事務:行政機關履行法令的方包養 法與情勢,構成公共意志的情勢,審查與預備行政決議的方法,相干人的告訴與介入,其他行政機關以及審查機構的協作,行政運動收取的所需支出等。[5]汗青上曾呈現過屢次試圖以立法來簡化行政法式的盡力。[6]
(二)特殊法中的規則
1.全聯邦同一的行政法式法
聯邦行政法式法于1976年5月25日經由過程,該法對于行政決議構成的經過歷程及其把持等題目作出了規則。到今朝為止,該法于1998年9月21日作了最后一次修訂公佈。[7]
立法者最後所尋求的目的是制訂一部同一的行政法式法。[8]這意味著以一部同一的法令春聯邦、各州以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式作出規則。所謂其他行政機關即其他承當公共行政義務的主體,包含鄉鎮機關、公法上的社團、舉措措施和基金會等。[9]至于這些機構所承當的是何種詳細行政義務,則在所不問。立法者那時之所以這般斟酌,重要緣由是盼望告竣法治同一,而“同一”具有以下長處:起首,每一位行政公事員實用的都是統一部法式法,是以其對的實用該法而不出錯誤的能夠性就會年夜年夜增添;與此同時,恰是由于統一部法令的實用成為了日常任務內在的事務,是以公事員可以集中精神于實體題目的處置。質言之,同一法令具有較年夜的減負感化,行政機關可以更快處置事務。同一法令對于國民的好處是,其僅需求清楚這一部法令之后,就可以知曉行政機關能否在依法展開任務。是以,國民可以更快取得行政決議,并更快地完成其權力。其次,假如只要一位立法者可以制訂行政法式法的話,就可以防止未來構成法令規范的分化(例如在聯邦和州的層面構成分歧的行政法式法),如許就消除了呈現欠好的法令狀態的能夠性。
但聯邦立法者的上述目的并未告竣。[10]其掉敗的緣由在于三個方面:起首,聯邦立法者僅無為聯邦行政制訂法式法的立法權,為州行政制訂法式法的立法權屬于各州立法者(基礎法第70條以下并第86條以下)。州行政機關僅在特別情形下需求實用聯邦法令,此即所謂聯邦的委托行政,也即聯邦在立法上的從屬權能。但呈現上述特別情形的能夠性是極小的,由於凡是情形下州必需為其行政義務的告竣制訂州行政法式法。[11]其次,特殊行政範疇請求保存專門的行政法式法。最后,聯邦并未能廢止存在于實體性律例中的法式性規范,即其并未能在立法包養網上完整和清楚地完成法式法與實體法之間的區分。如許就使得更多特殊規范陸續呈現了,例如實用于(街道、河道等)基本舉措措施的計劃法,在該規范中所實用的法令軌制是打算斷定法式。[12]
基于上述情形,今朝構成的行政法式法的近況為:有一部聯邦的行政法式法,以及16部州行政法式法。[13]州行政法式法可以被區分為三品種型:第一類是州行政法式法唆使實用聯邦行政法式法;[14]第二類是州行政法式法為所謂“完全法”,即其在相當水平上逐字重復了聯邦行政法式法中的規則;[15]第三類是僅存在于石勒蘇益康一荷爾斯泰因州的特殊類型,該州行政法式法是法式法與實體法的混雜體。除了上述實用于普通行政法式的法令以外,特殊行政範疇中還有一些特別的法式性規則,例如稅務行政法、社會法典第1部和第10部、產業舉措措施法(工場法)、[16]包養 核能舉措措施法[17]等。對此,《聯邦行政法式法》在其第2條中作出了部門羅列。[18]
這一結論長短常具有消極性的,由於對于聯邦而言僅僅完成了行政法式的部門法典化。但由于聯邦與各州的法令在規范內在的事務上具有相當水平的分歧性,是以又部門地抵消了這一消極性。這就是所謂并行立法。[19]此外,在普通行政法式法與作為特殊行政法式法的社會法與稅法之間,異樣也在規范內在的事務上存在著相當水平的分歧性。當然,這些并不克不及轉變聯邦僅完成了部門法典化的現實。
但從其他來由上看,部門法典化又是對的的。起首,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動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假如對此作出一個不完全的羅列的話,[20]至多包括有詳細行政行動、公法合同、不具有詳細行政行動性質的意思表現(結算、廢棄、追求職務協助、承諾)、現實行動(例如行政機關的正告)、以行政私法情勢作出的行動、公佈章程與規章等,但行政法式法僅對此中的詳細行政行動與公法合同作出了規則。其次,根據行政法式法第1條第2款對于該法實用范圍的規則,在特殊行政法中已有規則的一切法式性事項中,都不克不及實用聯邦行政法式法中的法式規范,這就是所謂包養網 彌補性準繩。《行政法式法》第1條第1款還規則,該法僅在州法沒有作出響應規則的情形下才可實用,而這種情形曾經不再能夠呈現了。再次,該法完整沒有規則行政機關的外部行動。最后,聯邦行政法式法之所所以不完全的,還在于該法有興趣識地包括有規范破綻。該法第62條第2款規則,應徵引平易近法來補充其規范破綻。
行政法式法範疇曾經完成的是所謂“三支柱實際”所表述的狀態:[21]即由聯邦和各州行政法式法構成的“普通”行政法式法為第一支柱;行政法式法意義上的社會法與稅法分辨為第二與第三支柱。之所以呈現如許的分立,是由于社會法和稅法範疇的特別性決議了需求為其制訂特殊法。但異樣可以斷定的是,社會法和稅法範疇的特別性并未這般之主要,以致于不成能在一部單一的法令中對其作出規則。[22]
另一對于聯邦和州的行政法式法異樣很主要的內在的事務是,行政法式法不只包括法式規范,同時也包括有被稱為從屬性內在的事務的實體規范在內。[23]這些實體規范重要有:職務協助、職務公證、詳細行政行動的概念、從包養網 屬規則的適法性、詳細行政行動內在的事務上簡直定性、許諾、裁量、詳細行政行動的自始有效與再說明、詳細行政行動的撤回與廢除、對公法合同作出的基礎規則等。
2.對行政法式法的內在的事務限制
其一是憲法中的限制。
普通行政法是憲法的詳細化。[24]這一結論也實用于行政法式法。[25]基礎法中的基礎決議與普通規范思惟以及從中推論而出的其對于普通法令規范的請求,決議了應若何春聯邦行政法式法以及其他行政法式規范作出說明和實用,也決議了應若何徵引平易近法來補充規范破綻。[26]是以從成果上而言,行政法式法起到的是在公共行政中實行憲法及其規范準繩的感化:[27]一方面,行政法式法付與了行政運動以符合法規性;另一方面,好處相干人以及大眾也是以而承認行政運動的符合法規性。
憲法在兩方面感化于法式法:一方面是規則了行政法式法的構成、說明與實用。另一方面是斷定了立法者必需自行在何種規范強度上、對哪些事項作出規則。易言之,對于這些規范對象,立法者不該答應行政機關擁有自行處理的權利。[28]
在此,憲法中最為主要的意圖是:國度尊敬和保護人權的任務;[29]法治國準繩[30]及此中所包括的依法行政準繩、公平有用的法令維護、法的平安與信任維護準繩;包養 [31]社會國度準繩;[32]國民在法令眼前人人同等準繩;[33]平易近主準繩[34]及此中所包括的通明、介入與可接收性準繩;權利分立準繩;行政效能準繩[35]以及務虛準繩。[36]
這些準繩中,最為主要的是兩包養 點:一是經由過程設置恰當的法式為基礎權力供給有用維護的需要性;二是當特定的法式設置組成基礎法第19條第4款規則的有用法令維護的條件前提時,應包管供給有用的法令維護。[37]
前一請求即所謂“經由過程法式維護基礎權力”。[38]基礎權力的維護直接感化于行政法式法,即感化于其構成、說明、實用以及需要法式法令規范的范圍與強度。基礎權力付與立法者的任務是,在實體法中應自行對主要題目作出決議。其進一個步驟的請求是,立法者應自行斷定行政法律(即行政機關在組織與行政法式中履行法令)中應予遵照的法令規范。[39]尤其是在實體律例無法作出明白規則的范圍內,基礎權力維護只要經由過程法式設置才幹完成。由于現今經濟和技巧的迅猛成長,如許的情形經常會呈現。[40]
盡管《基礎法》第19條第4款規則的法令道路保證僅僅直接觸及通往法院的訴訟道路與訴訟法式的設置,但其在規范設置與現實履行兩方面都對于行政法式具有很是主要的影響。[41]法式規范的詳細設置、說明與實用都必需確保不克不及有損于相干的基礎權力。[42]行政法式的通明性和可驗證性是完成有用法令維護的條件,法式法必需要知足這一有用法令維護的條件前提。[43]響應地,行政法式規范的說明和實用必需要以基礎權力的保證內在的事務為根據。[44]假如法式規范不克不及知足供給有用法令維護的請求,則應對其作出合憲說明。
至于憲法所直接斷定的其他法式保證,則僅有對于憲法基礎準繩和保護基礎權力而言必不成少的基礎請求,才幹夠在法式規范中得以完成。[45]假如聯邦行政法式法中的規范未能表現這些憲法中規則的最低請求的話,則該規范不克不及獲得憲法的維護。屬于憲法中規則的不成廢棄的最低請求有:法式的設置是恰當的、合適現實的、適合的、公道的;[46]包管為相干人設置公平的法式,[47]使相干人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相干人之間都處于同等的位置。[48]響應地,在個案的詳細法式設置中,假如法式法付與了行政機關裁量權的話,法式的現實設置應該是公平的,不成使介入法式的任何一方居于更為有利的位置。詳細而言可以從中斷定以下九個要點:[49]觸及其權力尤其是人權的相干人,有官僚求經由過程恰當的、公平的以及不以小我意志為轉移的法式來維護其權力;小我作為具有自力權力的主體而非僅僅為法式客體來介入法式的權力;被行政機關聽取看法和斟酌所供給的資料的權力;取得將要作出的決議所根據的主要現實資料的完全信息的權力,此中尤其是閱覽檀卷的權力;基于本身的選擇由委托人或參謀介入法式的權力;維護小我機密或許企業運營機密以及響應的有用信息維護的權力;取得一個附有來由的決議的權力;取得顛末符合法規公布的決議的權力;取得與決議一同公布的法令接濟道路的權力。
其二是國際法中的限制。
除了憲法上的規則之外,國際法上的準繩也對于行政法式法的內在的事務組成了限制。起首是《歐洲人權條約》(E M RK )[50]與《歐洲社會憲章》。[51]在此較為主要的有:其一,歐洲人權法院根據《歐洲人權條約》第6條(取得公平法式的權力)作出的裁判;其二,歐洲理事會(Europarat)部長委員會于1977年9月28日作出的77/31號決定,內在的事務是為小我供給針對詳細行政行動的維護;其三,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于1987年9月17日對各成員國提出的“爸,你先別管這個,其實我女兒已經有了想嫁的人。”藍玉華搖頭道,語氣驚人。87/16號提出,內在的事務觸及浩繁餐與加入人的團體訴訟。[52]
這些裁判和規范性文件的內在的事務是,必需賜與行政法式觸及的一切相干人保護其小我或所有人全體的權力或好處的能夠性。當然,好處的保護以不影響行包養網 政機關的任務為限。行政機關必需使相干人知情、使檀卷向相干人開放、聽取看法并在作決議時斟酌其看法、為其決議附具來由并公然其決議。此外,法式的設置應使得決議可以在適合的時光內作出,并應包管可以外行政體系內以及在法院對其決議停止審查。[53]
基于這些決定以及提出所構成的國民絕對于行政機關的權力,與德國憲法中所規則的國民權力雷同。[54]是以就德國來說,憲律例范與國際律例范之間并無差別。
二、近況:行政法式法的實行
(一)法令的實用—學理中的題目
1.基礎點:浩繁學理題目的處理
德國聯邦和各州行政法式法實行至今已有35年之久。在此時代,很是多的詳細題目都曾經被行政法院所處理,而法學文獻中的各類不雅點則為法院供給了參考。[55]尤其是文獻中所構成的“有過錯的詳細行政行動”[56]以及“有過錯的公法合同”[57]等學說,曾經被司法所采納,并且經過司法裁判而對行政機關具有了拘謹力,而行政機關也遵守相干的裁判。在德國,行政機關有興趣違反司法裁判、作出守法行動的情形是不成想象的。當然,過錯是會呈現的,每小我城市出錯誤。但由于司法中處理了很多詳細題目,是以行政包養網 法式法的實用準繩上曾經不存在什么艱苦。
2.個案中的題目
實行中在兩類案件中呈現了艱苦,其一是所謂混雜合同的法令性質題目,其二是關于闡明來由的規則與來由的遲延。
關于混雜合同的法令性質。題目呈現在若何斷定所謂混雜合同的性質。[58]在國度包養網 與包養網 私家主體(天然人或許私法上的法人)之間所構成的合同中,假如合同部門地具有私法性質、部門地具有公法性質的話,若何斷定其法令性質呢?例如今朝最受追蹤關心的是收取遠程貨運car 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案例。國度規則由私家企業Toll-Collect來免費,但相干合同的性質題目激發了劇烈的爭議并且訴到了法院。哪一法院對此具有管轄權?假如全體而言合同具有私法性質的話,則通俗法院具有管轄權;假如全體上屬于公法性質的話,則行政法院具有管轄權。題目是該合同同時具有公法藍大人之所以對他好,是因為他真的把他當成是他所愛、所愛的關係。如今兩家對立,藍大人又怎能繼續善待他呢?它自然而與私法的要素在內,若何斷定其性質呢?[59]
主流不雅點以為,不該同時根據兩類法令規范來處置此類合同中的題目。一個合同不該在內在的事務上被劃分為兩部門,然后再分辨根據分歧的規范來對其權力任務關系作出處置。準繩上應基于同一的視角來處理題目。假如合同在全體特征上屬于公法的話,就應認定其為公法合同。斷定其全體特征至為主要的是,斷定合同能否與公法上的權(利)力與任務親密相干。假如合適這一條件前提,合同所斷定的兩邊任務即不屬于同等主體之間的法令關系。斷定一個合同在全體特征上屬于公法合同,其最基礎點在于斷定合同標的能否具有公法性。在此,判例中行成的一向不雅點以為,這一斷定不該取決于合同當事人兩邊的客觀判定。換言之,合同當事人各方在界定合同的法令屬性題目上并無選擇權。[60]合同在全體特征上的屬性,應取決于客不雅法上的尺度,即普通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界定尺度。當然,這一界定準繩往往又會流于空洞,難以在斷定特定合同的法令性質時成為明白的指引性尺度。為此,需求徵引基于這一界定準繩的更為詳細的準繩來作為詳細個案中的區分尺度。諸如經修改的主體實際。[61]基于該實際,至多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系基于受權其從事某項公法權柄或完成某項公法任務的法令規范而做出上述合同業為的。[62]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極端特別的情形下,合同中所斷定的任務及其對價任務部門地具有私法性質、部門地具有公法性質的話,那么其內在的事務上就可以區分為一個私法部門與一個公法部門。正確來說,此情形下的合同被稱為組合合同(zusammengesetzter Vertrag),分歧于前述所謂混雜合同(gemischter Vertrag)。在混雜合同中,合同部門條目具有私法性質、部門具有公法性質,但兩者之間具有慎密的實體聯絡接觸(enger sachlicher Zusammenhang)在組合合同而言,私法內在的事務與公法內在的事務不外是在情勢上被置于統一個合同文件中罷了,其各自具有彼此自力的法令關系,分歧法令性質的部門可以自力存在。[63]
但組合合同究竟只能在很是特別的情形下才能夠存在,假如并非在此極端特別的情形之下,在構成該合同的主體商定系根據公律例范的情形下,凡是應認定該合同具有公法性質。假如上述認定還不克不及打消疑問的話,則可以以為,應將具有部門私法原因的合同全體上視為公法合同。
關于闡明來由的規則與來由的遲延。每一個詳細行政行動都應該附具來由。[64]來由中必需明白表述行政機關在構成決議時在現實上與法令上所作的斟酌。
鄙人列情形中,行政機關違反了關于闡明來由的規則:書面決議中完整沒有闡明來由;行政機關過錯地以為其作出的決議可以破例地不附具來由、或許其在個案中基于過錯的裁量而沒有給出來由;來由僅是重復了法令條則、僅具有抽象內在的事務而并包養 未與案件現實相聯合;來由闡明對于一名受過中等教導的絕對人而言是不成懂得的;行政機關給出的來由并不克不及使本案明白地域別于相似案件、或許行政機關掉臂個案中的特色而給出的是格局化的來由;行政機關并未公然其作出決議的主體性現實與法令來由,違反了法令、外部行政規則或判例;行政決議并未斟酌絕對人在其請求、書面辯論或聽證中所提出的法令或現實上的不雅點;行政機關沒有告訴足以影響全體成果的主要法式步調。
行政機關也可以推延給出需要的來由闡明,但不克不及晚于行政法院所停止的最后一次現實審法式。在遲延給出的來由可以補充後面提到的過錯的情形下,答應補正法式。[65]
假如行政機關給出的是過錯來由的話,該若何處置呢?這里所觸及的題目是,能否詳細行政行動在知足了情勢與實體上的要件之后,其符合法規性依然取決于能否附具了適合的來由?占主導位置的不雅點以為,詳細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僅僅取決于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能否合適法定要件,除不符合法令律明白規則了詳細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取決于能否附具了適合的來由。聯邦行政法式法第46條也支撐如許的不雅點,該條規則,根據強迫性的法令規則作出的詳細行政行動,其符合法規性僅取決于其能否告竣了法令所規則的成果。
(二)法令的實用—與特殊法的競爭關系
1.傳統的行政法式法
前已述及,部門實體性法令中包括有法式性規范內在的事務。這些法令年夜部門是行政法式法出臺之前的法令。在歷次的法令清算中,并未廢止這些法式性規范。其在實用中優先于聯邦和各州的行政法式法。
2.新的行政法式法
在特定範疇中也構成了一些新的包括有法式性規范在內的法令。部門法令中規則了閱覽檀卷的權力,其他的法令還在特定範疇中構成了簡直完全的法式規范。
(1)閱覽檀卷的權力
法令、規章和章程都必需顛末公布才幹具有用力,[66]國民還有官僚求法院公布(經隱名處置后的)裁判。外行政法式中,相干人根據行政法式法第29條有官僚求閱覽檀卷。此外,在計劃法式中的計劃說明階段(建筑法典第3條第1、2款)以及打算斷定法式(聯邦行政法式法第73條第3款)中,相干人也有閱覽檀卷的權力。除此之外,相干人在闡明了其具有合法好處的情形下,還有官僚求行政機關就能否賜與其閱覽檀卷的機遇或許為其發布相干信息作出適當的裁量決議。
第一,周遭的狀況信息法
歐盟于1990年公佈的周遭的狀況信息指令請求各成員國向大眾開放周遭的狀況信息,而并不以小我能否對此具有合法好處為限。[67]為履行這一指令,德國公佈了《周遭的狀況信息法》。該法第3條規則,任何人都有官僚求取得有關周遭的狀況信息的材料,而非論其能否對此擁有特殊的法令上的好處。該法第8條與第9條規則,可以出于信息維護與國度保密好處方面的斟酌而限制該權力。周遭的狀況信息法所包養網 希冀構成的意義至今尚未完成,司法中僅僅是慢慢放松了對獲取周遭的狀況信息所設置的前提。跟著新修訂的周遭的狀況信息法的出臺,[68]該法進一個步驟向曾經轉變了的歐盟法上的規則挨近。與舊法分歧的是,基:于權能上的緣由,[69]新法僅能實用于聯邦行政機關以及直屬聯邦的公法人。假如要針對州行政機關主意信息權的話,需求各州自行制訂法令。為此,勃蘭登堡州制訂了州周遭的狀況信息法。[70]
第二,信息不受拘束法
聯邦于2005年經由過程了《信息不受拘束法》。[71]該法不再局限于周遭的狀況信息,而是規則在不違反信息與機密維護(第5、6條)、公共好處維護(第3條)以及行政機關決議經過歷程維護(第4條)的情形下,國民對于取得行政信息擁有普通性的懇求權。為獲守信息,國民必需提出請求,由掌管相干信息的行政機關對該請求作出決議(第3條)。假如行政機關謝絕請求的話,國民可以訴至行政法院(第9條)。此外,還可以懇求主管的聯邦官員維護國民的信息不受拘束權(第12條)。
第三,花費者信息法
2008年5月1日公佈的花費者信息法,旨在使花費者可以取得更多與安康相干的信息。[72]該律例定,一切天然人和法人都有權取得食物與飼料法典(LFBG)中規則的產物信息。該法第1條規則,國民的懇求權涵蓋了(某食•品或飼料)違背食物與飼料法的時光、相干信息與判決;產物對于安康和平安的傷害損失與迫害;產物的原資料與監控辦法等信息。第2條規則,為維護主要的公共或私家好處有所需要時,可以對取得信息的懇求權作出限制。第4條第1款第2句規則,在觸及小我信息、運營或貿易機密時,相干的第三人準繩上可以請求聽證。
第四,缺點
絕對于行政公然這一新的軌制設定而言,行政實行遠遠落在了后面。持久的汗青所留上去的影響是,行政法式重要仍是機密停止的,至少是介入法式的相干報酬保護自己權力才可以閱覽檀卷。但德國今朝還不克不及好像北歐國度與美國一樣,使得行政法式信息的公然成為天經地義之事。質言之,盡管法令對于普通意義上的行政信息公然以及周遭的狀況信息公然作出了規則,但間隔行政的通明化成為實際還有很遠的間隔。在此,經常被稱之為妨礙的一個緣由是檀卷閱覽與復印文件需求很是高的所需支出。
(2)正式的行政法式
一是公共義務的分派。
公共義務的分派屬于正式的行政法式。[73]所謂《分派法》在實體法上具有雙重屬性。跨越必定額度的公共義務實用該法第97條以下對于不得限制競爭作出的規則,這些規則斟酌了請求人取得國度義務的好處需求。請求人有官僚求行政機關遵照在《分派法》中被作出了詳細規則的法式規范。公共義務的分派準繩上必需實用“公然法式”,有標準招標的企業的多少數字應是不受限制的。只要在幾種特定的破例情形下,才答應以“非公然法式”來分派義務。平易近法典第147條對于接收要約的規則也實用于公共義務的分派。在此,也可以實用所謂兩階段實際:對于“能否”取得公共義務的題目,實用公法;對于“若何”實行公共義務的題目,實用包養 私法。對于這里的“能否”作出決議的經過歷程,實用的就是行政法式軌制。
公共義務分派委員會以司法化的法式審查分派法式的符合法規性,可以彌補性地實用聯邦行政法式法。假如企業以為其權力在分派法式中遭到了傷害損失,就可以提出版面請求。審查法式中實用查詢拜訪準繩,相干人有權閱覽檀卷,法式中實用言辭審理法式,并由自力的、凡是以三人構成的公共義務分派委員會作出決議。該決議屬于詳細行政行動,其履行的根據是聯邦和各州的行政履行法。公共義務分派委員會還可以中斷一個正在停止中的分派法式:由于其不成能撤銷曾經發放的一次性補貼,是以至多應使權力遭到傷害損失的相干人取得爭奪賠還償付的機遇。
必定額度之下的公共義務依然沿用預算法,大都情形下也會實用行政外部規則,此中最主要的是有關勞務的規則。
二是其他的正式行政法式。
其他的正式行政法式重要呈現于卡特爾法(聯邦卡特爾局決定委員會法式[74]、青少年維護法(對于無害于青少年的資料的審查法式[75] )、本國人出亡法(認定法式[76] )、扶植法(扶植法上的征收[77])與經濟公法(例如關于公共car 運轉線路的允許法式[78])中。此外,在測試法式與才能評價法式中,聯邦行政法式法僅能無限實用。在電信法所規則的法式中,例如在監管機關的決定委員會的決議法式中,[79]應實用聽證與(凡是是)公然的言辭審理法式。決定委員會停止的查詢拜訪實用平易近事訴訟法,其可以查封證據,但應維護運營與貿易機密。決定委員會作出的決議為詳細行政行動,應為之附具來由并依法投遞。
(三)法令的實用—行政機關的任務方法
行政法式法在詳細實行中存在法式遲延時光過長的題目。由于這一點在德國常常遭到批駁,是以若何加速法式的題目頗受追蹤關心。法式之所以過長,緣由之一是介入法式的行政機關凡是遲遲不給出看法。為此,立法者在法令中斷定了刻日,并規則假如行政機關不實時給出看法的話,就可以不再斟酌其看法,這就所謂除權(Praeklusion)。
行政機關如不克不及在規則刻日內給出看法,則在實體法上肅清其提出看法的權利(行政機關除權),這意味著其看法外行政法式中以及在后續能夠產生的行政法院法式中都不再可以或許具有興趣義。這一規則使得允許法式的停頓不再取決于相干的行政機關能否給出看法。此外,該規則還意味著在客不雅法而言,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用斟酌公共好處。當然,只要在聯邦立法者有權這般處理公共好處的范圍內,才可以對觸及行政機關除權的規范作這般懂得。
完成行政機關除權的兩個條件前提是:起首,假如介入法式的行政機關在頒發看法的刻日屆滿之后依然沒有頒發看法的話,允許機關準繩上可以以為該行政機關不愿意頒發看法。其次,由其他行政機關頒發相干看法亦足以接收允許法式中所需求的專門研究常識。
需求留意努力于加速允許法式的《行政法式法》第71a條至第71e條,這些條則的原有規范目標在于允許法式的加速。今朝,這些條則已‘經被有關“同一機構”的規范所代替。《歐盟辦事指令(DLRL)》[80]請求成員國建立一個“同一商談對象”,目標在于加速與簡化行政法式。“同一商談對象”應為辦事供給者減負,使其為在其他成員國停止辦事性運動而外行政法式與各類手續中所必需要支出的價格得以削減。所謂手續指的尤其是對各類辦事性運包養網 動的說明與通知佈告、以及在主管行政機關為取得允許而作的掛號與請求。“同一商談對象”并非主管行政機關,也不克不及主導法式的停止,而只能是起到支撐感化。易言之,其為現實的主管行政機關與辦事供給者之間的中心人。辦事供給者可以外行政法式的停止經過歷程中僅僅與“同一商談對象”交通,而不用聯絡接觸介入法式的各個行政機關,這就是所謂“一站式當局(One-Stop-Government) ”。除了中心人的腳色之外,“同一商談對象”還承當了外行政法式啟動之條件供信息的效能。
為履行《歐盟辦事指令》,《行政法式法》第71a條至第71e條對“同一機構”作出了規則。這些規則確立了行政法式法中的一種新的特殊法式。德國立法者并未采用“同一商談對象”的表述方法,而是稱之為“同一機構”,并規則僅有公法機構才幹夠履行《歐盟辦事指令》中規則的義務。此外,《行政法式法》第71a條至第71e條規則的“同一機構”并不只僅實用于辦事供給者在其他國度承當的辦事性運動,而是同時實用于其在本國承當的辦事性運動。也就是說,這是一種普通性的行政法式。
關于這一新的法式類型的實用范圍,《行政法式法》第71a條規則其實用的條件是法令規范對于能否實用“同一機構”作出的明白規則。詳細而言,在《歐盟辦事指令》規則實用“同一商談對象”的范圍內,德國立法者可以經由過程專門法令規則“同一機構”的實用;在《歐盟辦事指令》的實用范圍之外,德國立法者依然可以規則“同一機構”的實用。
《行政法式法》第71a條的實用范圍分歧于行政法式法第9條。《行政法式法》第9條規則,《行政法式法》實用于詳細行政行動與公法合同的要件審查、預備與公佈法式,但第71a條的實用范圍不限于此,例如其還可以實用于通知佈告法式。第71a條第2款第2個半句規則,請求人有權自行決議能否經由過程“同一機構”來停止法式。至于詳細由哪一公法機構來承當“同一機構”義務的題目,則由行政組織法作出答覆。
《行政法式法》第71b條明白地表白,“同一機構”為法式介入人與主管行政機關之間的中心人。第71b條第2款規則,“同一機構”接收通知佈告、請求、意思表現與證實資料,并直接轉交主管行政機關。該條規則的并不是“同一機構”的權限范圍,而是其應盡快把請求人的反應傳達主管行政機關的義務。“同一機構”并不主導法式,其不具有法式決議權、履行權與監視權。
《行政法式法》第71b條第5款規則,假如國民外行政法式中選擇接收“同一機構”供給的辦事,則主管行政機關對請求人或通知佈告對象所作的告訴都應經由過程“同一機構”發布。這般規則的目標在于誇大應遵照關于“一站式當局”的規則,行政機關與請求人之間不該直接聯絡接觸。
除了中心人的腳色之外,《行政法式法》第71c條還規則“同一機構”應具有信息機構的效能,其發布信息的任務構成于行政法式開端之前。第71c條第1款規則,任何人在現實提出請求之前,包養 都可以請求“同一機構”供給有關主要的規范、主管行政機關、公共掛號者與信息庫、法式權力以及舉措措施的信息,並且并不請求這些信息必需與未來的行政法式有關。這些信息起到的是“初步清楚”的感化。
“同一機構”應一向能為請求人與通知佈告對象供給關于法式停頓的信息。為此,行政法式法第71d條規則了主管行政機關與各“同一機構”之間負有彼此一起配合的任務。
《行政法式法》第71e條的規則完成了法式的嚴重簡化。該條規則,假如請求人或通知佈告對象對此提出請求的話,經由過程“同一機構”的法式可以以電子方法停止。該條請求(包含“同一機構”與主管行政機關在內的)一切相干的機構應供給電子的與慣例的交通方法。
《行政法式法》第71b條至第71e條的實用范圍并不限于“同一機構”。在法式相干人選擇直接與主管行政機關樹立聯絡接觸的情形下,根據第71a條第2款的規則,主導法式的行政機關也應遵照第71b條至第71e條的規則。這里重要觸及的是有關出具收訖證實、供給信息以及經由過程電子方法展開法式的任務。
(四)法令的實用—行政法式中的調停
調停意味著將會接收行政機關決議的相干人介入決議的構成包養網 經過歷程,其介入的方法是由一位私方第三人作為調停人,在相干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停止斡旋,目標在于告竣一個兩邊看法分歧的決議。在以“國民/國度”關系為標志的行政法式中,異樣存在著調停。但對于外行政法式中能否可以實用調停的題目,學界繚繞平易近主準繩和法治國度準繩睜開了劇烈的爭辯。
對此,筆者重要有以下不雅點:[81]1.平易近主準繩并不請求調停的目標在于構成調停協定,是以平易近主準繩與調停之間并有關涉;2.平易近主準繩請求,行政機關不得為促進調停而廢棄其權柄的行使;3.平易近主準繩請求,只要在不經調停法式作出該決議異樣具有符合法規性的情形下,行政機關才可以將調停結論視為行政決議;4.在調停中應盡對履行法治國度準繩中所包括的依法行政準繩;5.假如調停常常或持久承當了行政決議中的部門效能的話,法治國度準繩請求應為由此而得以轉變的履行法式制訂法令,該法中應包括有專門的規范;6.法治國度準繩請求,所謂法院之外的爭議處理機構應合適一系列前提;7.權利分立準繩并不由止兩邊協商分歧即可以轉變規章。
此外,平易近主準繩與法治國度準繩為調停外行政法式中的實用斷定了較為狹小的界線,此中兩個最為主要的界線是:調停不得限制主管行政機關的權利與任務;在特定情形下,調停的實用需求有法令明白規則。后一種情形下之所以需求有法令的明白規則,是由於不然的話調停所能起到不外是一種偶爾性的斡旋感化罷了。外行政法範疇中,調停的意義被極年夜高估了。
三、瞻望:行政法式法的將來成長
至于行政法式法的將來成長,今朝僅有少少的幾點內在的事務是具有斷定性的。
(一)一起配合協定
公法合同的概念有能夠會延長到公私合力範疇(private-public-partnership ),這就是所謂一起配合合同。長時光以來,各方都在努力于對行政法式法作出這一修正,這能夠很快就會成為實際。下列規范能夠很快會補充到《行政法式法》中往:[82]
第54條第3款:行政機關為使私家介入其公法義務的完成,可以與之簽署合同;但僅有法令作出明白規則的情形下,才可以將行政權利讓渡給私方。
第56a條:[一起配合合同]
假如行政機關確認其包養 對于依法完成公法義務具有足夠的影響,其可以簽署第54條第3款規則的合同。行政機關僅可以選擇專門研究的、有才能的和靠得住的合同絕對人。
第57條
公法合同應具有書面情勢,除不符合法令律還有規則。各方協商分歧的意思表現的交流,視同書面情勢。
第59條[公法合同之自始有效]
第2a款:假如行政機關并未確認其對于依法完成公法義務具有足夠影響的話,根據第54條第3款簽署的合同自始有效。
第4款:假如公法合同根據第2款第4項或第2a款被確以為自始有效,那么在可以以響應的規范代替原合同的情形下,任何一方合同當事方都可以請求轉變條目而不是撤消合同。
第5款:撤消合同時實用平易近法典第818條至第822條。
在較為陳腐的文獻中,對上述條則的爭辯長短常劇烈的。題目是,法令的上述變遷能否有需要。今朝,一起配合合同曾經在實行中獲得了認可,其詳細實用經過歷程中也沒有呈現任何艱苦。這一實際否認了由于這一合同類型在實行中的實用而請求取得法令認可的不雅點。這種見解應是對的的,由於公法合同在實行中的實用原來就長短常罕有的,行政機關凡是是盡能夠地借助于詳細行政行動這一法令軌制來處他們想,裴奕身手不錯,會不會趁機一個人逃出軍營?於是商隊在祁州花城呆了半個月,心想如果裴毅真的逃了,肯定會聯繫理題目。當然,對上述條則中的相干表述也存在一些貳言,這里限于篇幅而不再述及。
(二)歐盟法的影響
歐盟法對于《行政法式法》的影響是不容疏忽的。前已述及,為履行歐盟法上的規則,德國出臺過一些詳細規范,甚至整部的特殊法令。可以斷定的是,歐包養網 盟法對于國際法的影響必將連續下往。至于以后詳細會影響到行政法式法中的哪些規范以及在何種水平上發生影響的題目,今朝還無法估計。
四、結語
為聯邦、各州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制訂一部同一行政法式法的理念,不只從一開端就無法完成,並且跟著時光的推移,狀態變得更為蹩腳,由於越來越多的包括有法式律例范在內的特殊法出臺了。筆者所希冀的是向相反標的目的的成長,即走向一部同一的行政法式法。告竣這一成長的前提是,聯邦對于制訂行政法式規范及其從屬性內在的事務具有排他性的立法權。假如這一點成為實際的話,聯邦立法者就可以把分歧的法令整合為一部法令。可以參照在德國已有的其他年夜法典的作法停止法令整合,構成法令的總則與分則部門,好像平易近法典與刑法典一樣。總則部門的規范實用于一切的行政法式,分則部門實用于特定法式。如許做的利益是可以防止呈現較年夜的法令分化,也可以肅清很多重復規范。假如可以或許完成這一假想的話,無疑是法令文明所獲得的勝利。但其能否可以完成倒是值得猜忌的。立法者在比來一段時代并未為此而有任何舉措,這一狀態或許只要依附政治氣力才幹會有所轉變。
注釋:
[1]Werner, Verwaltungsrecht als konkretisiertes Verfassungs包養recht, DVBI. 1959, 527 ff.
[2]Ule/Laubinger包養 , Verwaltungsverfahrensrecht, S. 7.
[3]Wie z. B. Fehling/Kastner/Wahrendorf(Hrsg.),Verwaltungsrecht Handkommentar, VwVfG, Einleitung, Rn. 115.
[4]行政法學教材中凡是城市對德國的行政構造和行政法式法作出闡釋,例如下列行政法學教材:Bull/Mehde, 8.Aufl. 2009;Detterbeck, 10. Aufl. 2010; Erichsen/Ehlers, 14. Aufl. 2010; Huber, 3. Aufl. 2010; Ipsen, 6. Aufl. 2009;Maurer, 17. Aufl. 2009; Peine, 9. Aufl. 2008(10. Aufl. im Erscheinen);Wallerath, 6. Aufl. 2009;Wolff/Bachof/Sto-ber/Kluth, Bd. 包養 1 13. Aufl.2011 , Bd.2 7. Aufl. 2010, Bd. 3 5. Aufl. 2005。以及下列行政法式法評論:Knack/Hen-necke, 9. Aufl. 2010; Kopp/Ramsauer, 包養 11,Aufl. 2010; Stelkens/Bonk/Sachs, 7. Aufl. 2008。此外還有:Hoffmann-Ri-em/Schmidt-Aβ mann/ V oβkuhle(Hrsg.),Grundlagen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rechts, Band 2,2008,S.461-884。
[5]BVerfGE 75,152;BVerwG, NVwZ 1990, 440; Feiber, NJW 1988,123.
[6]前注1中所列的數部行政法式法評論的導論部門中都有相干論述。
[7]如無特殊指明,下文中所援用的法令條則以及所稱她回想起自己墜入夢境之前發生的事情,那種感覺依然歷歷在目,令人心痛。這一切怎麼可能是一場夢?的行政法式法即指本法。
[8]拜見Kopp/Ramsauer (Fn. 1),Einfuhrung Rn.25。
[9]關于這些主體,詳見Peine (Fn. 1),Rn.42 ff。
[10]Kopp/Ramsauer(Fn.1),Einfuhrung Rn. 1.
[11]Kopp/Ramsauer(Fn.1),Einfuhrung Rn. 3.
[12]部門特殊規范對于打算斷定法式作出了完全規則,是以實行中不再需求根據《聯邦行政法式法》第72條第1款第1半句的唆使,實用《聯邦行政法式法》第72條以下對于打算斷定法式作出的規則。
[13]具體的羅列見Kopp/Ramsauer(Fn. 1), Einfuhrung Rn. 7
[14]柏林、勃蘭登堡、下薩克森、萊茵蘭-普法茨以及薩克森等州。
[15]屬于這種情形的有巴登-符騰堡、巴伐利亞、不萊梅、漢堡、黑森、梅克倫堡-前波莫瑞、北萊茵-威斯特法倫、薩爾、薩克森、圖林根等州。
[16]1992年5月29日公布的關于允許法式的規章,載同年《聯邦法令公報》第1卷第1001頁。
[17]1995年2月3日公布的規章,對基于《核能法》第7條規則的舉措措施允許法式作出了規則,載同年《聯邦法令公報》第1卷第180頁。
[18]詳細消除實用的范圍拜見:Kopp/Ramsauer, § 2 Rn. 16 ff. , 28 ff。
[19]各州外交部長于1976年2月20日對于并行立法作出了決議,固然該決議并非基于某種特定的法令情勢而作出,但各州至今都在相當年夜水平上依然遵照該決議。
[20]Vgl.Peine (Fn.1),Rn. 142 ff., 303 ff.
[21]S. statt Vieler Kopp/Ramsauer, Einftihrung Rn. 2.
[22]這是在德國曾經占據了盡對主導位置的不雅點。
[23]BVerwGE 74, 362;Renck, BayVB1.1990, 703.
[24]拜見Ule und Becker, Verwaltungsverfahren im Rechtsstaat, 1964; Mayer/Knopp,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5. Au-fl. 1985,§42 II。憲法與行政法組成了公法,兩者之間的關系為:憲法中包括的是對于國度作出的“基礎規則”,也即國民與國度之間的關系以及國度組織法,而行政法例依據需求對于這些“基礎規則”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則。
[25]Kopp/Ramsauer, Einfuhrung, Rn. 17-
[26]BVerwGE 74, 130; Wahl, NVwZ 1990,431;Wurtenberger, NJW 1991,18;Bullinger, JZ 1991,53.
[27]S. BVerwGE 74, 130.
[28]BVerfGE 84,45;BVerwGE 91,274; 92, 136.
[29]S. Maunz/Dilrig/Herzog, Komm. zum GG, Art. 103 Rn.36; Franke, Der Staat 1975,292.
[30]BVerfGE 6, 44; 75, 230; 83, 130;聯邦行政法院明白提出,法治國準繩包括了法定法式的設置在內。拜見BVerwG, NJW 1986, 244; Wahl, VVDStRL 1983,194。
[31]BVerfGE59,164;60, 269; Kopp, BayVB1 1980, 38 m. w. N.包養網
[32]Wahl, VVDStR包養網 L 1983,194.
[33]對于行政法式而言,這一準繩系直接源于《基礎法》第3條第1款并第3款。
[34]BVerfGE 83,130; BVerwGE 67,61.
[35]S. BVerfGE 60, 270:包管行政機關法式的效能性;BVerwGE 61, 82:行政機關的運轉才能。
[36]BVerfGE 44, 288:BayVGH, BavVBI 1981 .401.
[37]BVerfGE 91,274; 92, 136.
[38]BVerfGE 37,148;46, 334; 49, 225;52, 380; 53,30; 53,65;56, 236; 60, 257;61,114; 63,143;65,94;BVerwGE 79,112; BaxVGH, NJW 1988,1615. Hesse, EuGRZ 1978,434; Goerlich, Grundrechte als Verfahrensgaran-tien, 1981;Huber, Grundrechtsschutz durch Organisation und Verfahren als Kompetenzproblem in der Gewaltenteilung und im Bundesstaat, 1988;Ossenbtlhl, NVwZ 1982,466; Stern,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d. III/1,1980, 5.953;Laubinger, Grundrechtsschutz durch Gesta裴毅倒吸一口涼氣,再也無法開口拒絕。ltung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 VerwArch 1982, 60;Held, Der Grundrechtsbezug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 1984.
[39]BVerfGE 83,130; BVerwGE 74,112.
[40]見前注35中供給的根據。
[41]S. Schmidt-Afmann, NVwZ 1983,3;Pietzcker, VVDStRL 1983,267;Wahl, VVDStRL 1983,151;Di Fabio; Ver-wArch 1990, 214.
[42]完整占據了主導位置的不雅點見:BVe包養網 rfGE 69, 315; 83, 130。
[43]Ebenda.
[44]BVerfGE 60.295.
[45]完整占據了主導位置的不雅點見:BVerfGE 53, 58。
[46]BVerfGE 60, 295;69,25.
[47]BVerfGE 38,111.
[48]BVerfGE 74,94.
[49]見前注35中供給的根據。
[50]BGB1 Ⅱ1952,S. 685.
[51]BGB1 Ⅱ 1964, S. 1261;1965,5.1122.
[52]該提出載于:NVwZ 1988,708。
[53]綜述性的資料見:Kopp/Ramsauer, Einftihrung, Rn.22。
[54]同上注:Rn. 23 a。
[55]限于篇幅,此處無法供給詳細的根據。拜見行政法學教科書中所援用的判例和文獻
[56]見:Peine(Fn.1),Rn. 673 ff。
[57]見:Peine(Fn. 1),Rn. 834 ff。
[58]以下內在的事務拜見:Peine (Fn. 1) , Rn. 791 。
[59]實行中所構成的是一個令人覺得驚奇的調和決議:兩邊廢棄了由一個國度法院來作出裁判的盡力,而是把爭議交由一個私法上的仲裁法院處理。
[60]Hess VGH-IV OE 111/81-,NJW 1983,2823.
[61]Fehling/Kastner/Wahrendorf(Hrsg.),Verwaltungsrecht Handkornmentar, VwGO,§40 Rn. 106 ff.
[62]Ehlers, Verwaltung in Privatrechtsform, 1984,S.449.
[63]Fehling/Kastner/Wahrendorf(Hrsg.),Verwaltungsrecht Handkommentar, VwVfG, Einleitung Rn.38-41.
[64]以下詳見:Peine (Fn. 1) , Rn. 647 ff.,686 ff。
[65]以下詳見:Peine (Fn. 1) , Rn. 722。
[66]從法治國度準繩中可以推知的結論是:在德國不答應存在有機密的國度決議,除非該決議的公然有損于公共好處。
[67]德國制訂周遭的狀況信息法重要是履行歐盟周遭的狀況政策的成果。其立法的重要緣由可以追溯至1990年7月7日歐洲領袖理事會作出的關于不受拘束獲取周遭的狀況信息的指令(RL 90/313/EWG),該指令之后被歐洲議會與歐洲領袖理事會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的指令(RL 2003/04/EG)所代替。后一指令擴展了獲守信息的準進權(Zugangsrecht),是以同時也履行了歐盟及其成員國于1998年簽訂的關于信息準進權、決議法式中的大眾介入以及周遭的狀況事務可訴性的奧爾胡斯條約。
[68]V.22. 12. 2004, BGBI. I S.3704.
[69]Vgl. BTag-Drs. 15/3406, S. 14.
[70]V.26.3.2007,GVB1. I S. 74.
[71]5.12.2005,BGBI. I S. 2722.
[72]2007年11月5日公佈的花費者信息法(VIG),載同年《聯邦法令公報》第1卷第2558頁。該法經2010年12月9日經由過程的法令第7條修改,載同年《聯邦法令公報》第1卷第1934頁。
[73]拜見:Erichsen/Ehlers(Fn. 1),§ 15 Rn.38 ff。
包養 [74]§§54ff. GWB.
[75]§§19, 21 JuSchG
[76]§§23 ff. AsylVerfG.
[77]§§104 ff BauGB.
[78]§號11-17 PBefG
[79]§132 i. V. m. 9 ff. TKG.
[80]Richtlinie 2006/123/EG des Europaisc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vom 12. 12. 2006,AB1. L 376/36 vom 27. 12.2006.
[81]見派納:“與平易近主準繩和法治國度準繩相干的調停”,載Jong Hun Seok/Jan Ziekow (Hg. ) , Mediation als Methode und Instrument der Konfliktmittlung im offentlichen Sektor, Schriftenreihe der Hochschule Speyer, Band 207,2010, S.45-56。
[82]相干條則的根據見:Manz, Der Kooperationsvertrag—Fine normierungsbeditrftige Sonderform des offentlich-rechtlichen Vertrags, Diss. Frankfurt ( Oder) 2010, erscheint als Buch 2011, S. 60。該處列出了一切觸及此題目的文獻。
作者簡介:弗朗茨•約瑟夫•派納,德法律王法公法蘭克福年夜學法學院傳授。
譯者簡介:劉飛,中國政法年夜學中歐法學院傳授。
文章起源:《舉世法令評論》2014年第5期。